一、旅客购票须知
1.旅客购票需在我站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或指定网站(www.cnkyz.com或www.xaglkp.com)购买,请勿从他人手中或非指定网站购票。
2.购票时请您向售票员告知需购买车票的重点站、全票数量、半票数量、乘车日期以及是否需要购买乘客意外险等相关要求。
3.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需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票价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2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票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需购买儿童票。
4.身高1.2米到1.5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
5.残废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
6.凡持有证明,执行防汛、抢险、救火等紧急任务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革命残废军人可优先购票。
7.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照实际占用的座位数购票。
8.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
9.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10.旅客携带儿童乘车,应在购票时向售票员说明并自觉购买儿童票或办理免票手续。
11.目前省际班车实行实名制购票规定,旅客如需购买我站前往四川、湖北方向班车客票需提前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方可购票。
12.旅客购票时,请核对到站、日期、时间、及票、款是否相符。如有差错请当面提出纠正。
13.旅客遗失客票,应另行购买车票。
二、旅客乘车须知
一、乘车旅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1.旅客要按票面日期和班次验票乘车,对号入座。
2.客票以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
3.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及驾、乘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4.七岁以下儿童要有成人携带乘车。
5.旅客不能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禁运物品、尸体、尸骨和有可能损坏车辆、有可能影响旅客安全的物品乘车。
6、凡进站购票或乘车旅客都要无条件接受车站对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禁运物品的检查。
7.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8.车站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台均为禁止吸烟区,旅客进入车站后不得吸烟,旅客乘车时车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9.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
10.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
1.不遵守汽车客运规章而不听劝告者。
2.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恶性传染病患者。
4.酗酒及有可能对其他乘客造成危害的。
三、旅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7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7.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具体准带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8.军人、民兵和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及配备的适量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可以携带乘车。
注:以上内容为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相关规定,各位旅客在乘车时需遵照执行。
附录、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①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②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③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④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⑤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及压缩气体;
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三、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前内办理;发车后,不办理退票。
2.车上发售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3.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4.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班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5.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收取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收;开车前24小时之内按50%收取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